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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守护公民信息安全中服务数字经济发展

  于琛

  8月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针对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作出要求,对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等予以划线规制,彰显出以规则导向树立行为界线,在守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良苦用心。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

  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又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再如,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等。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此次《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方案”;并特别提出在宾馆、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这些细致具体的技术使用规范,为更加有效化解公众“刷脸”隐忧,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相对完善的路径,也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实际应用划出了行为界限与合规空间。

  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而人脸识别技术正是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与公众联系最为紧密的创新应用之一,类似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技术应用今后还将层出不穷,新技术被滥用的情况也会随之而来。对此是一封了之,还是兴利除弊,考验主政者对技术创新特点的理解程度、对数字经济规律的把握程度、对依法依规发展数字经济的努力程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出台的《意见稿》不仅有助通过“护脸”来守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也为进一步促进数字技术更好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开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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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青报 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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