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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稳妥推进防范化解三大重点领域风险

  ■ 改革再深化 |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

  ◎记者 张琼斯

  当前,我国正稳妥推进防范化解三大重点领域风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相关领域的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在近期召开的各部门工作会议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安排下半年工作,明确要防控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房地产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宏观经济和居民生活影响重大。今年以来,我国持续调整优化住房政策――放松限购,下调房贷首付比例,取消全国层面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出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工具……在一揽子政策措施呵护下,房地产市场的信心和预期出现了一定改善。

  “在房地产领域,我国坚持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并行。”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短期政策包括:做好保交楼工作,调整优化房地产金融政策,为房地产企业流动性纾困等;长期看,我国正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优化市场供求关系,疏解房地产行业长期风险的积累。相关政策已经取得了一些效果,也有一些措施仍在平稳推进的过程之中。

  当前,部分地方财政收支运行面临压力,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仍存。“我国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和超长期特别国债并以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扩大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等,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债务结构。”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取得阶段性成效。”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提出。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认为,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银行的改革化险是近年来金融工作的一条主线。“一省一策”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村镇银行改革重组与风险化解,拓宽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持续提升中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目前,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高风险机构数量和占比均有下降。

  “浙江、广西、山西等地组建了省级农商联合银行,辽宁、海南等地组建了省级农商行,高风险金融机构有所减少。与此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落实‘五大监管’,引导中小金融机构稳健发展。”董希淼表示。

  展望未来,分析人士认为,面临内外部形势的复杂多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任务仍然较重,挑战不容忽视。董希淼建议,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按照“一省一策”要求,设计好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具体方案;大力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尽职免责制度,支持金融机构更有意愿和能力满足房地产企业特别是民营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稳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在增长和发展中化解债务风险。

  “下一阶段,防范化解三大风险的形势依然严峻,须要持续强化监管,落实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明明建议,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优化债务结构;加大对中小银行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机制,促进其补充资本,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继续推动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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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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