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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闻病色变”须多层面治理

  秋实

  “乙肝病毒携带者找工作会被歧视吗?”近日,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李书红在社交平台发帖提问。她之所以有此疑问,源于近期两次失败的求职经历。据报道,一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用人单位“闻病色变”, 让求职者很受伤。专业人士指出,这一行为构成就业歧视,有此遭遇的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建议扩充就业促进法中的反歧视条款,提升反歧视救济水平,加大科普宣传,引导人们科学正确认识传染病相关知识。(6月19日《工人日报》)

  无论是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是建议修法,都是站在法律的层面,来应对用人单位因“闻病色变”导致的职场歧视。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会如此而为,首先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因此,对受害职工强化司法援助、对用工单位依法给予惩戒,在法律惩戒不足或规定不够明确时,通过修改或增设法律条款等方式来补齐依法治理的短板,是对用人单位“闻病色变”现象最直接的干预手段。

  但也要看到,即使用人单位很懂法,并且法律规定很明确、惩戒力度很大,同样也会出现“闻病色变”等歧视现象,毕竟与其他职工相比,作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职工外出看病的可能性更大,出勤率难免会受到影响,并且在劳动保障等方面,用人单位可能也要承担更多。总之,用人单位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会想方设法拒录这部分求职人员。当直接拒录容易受到指责和处罚时,找各种理由拒录就会成为普遍现象。正因如此,面对这种具有一定隐蔽性的就业歧视行为,相关部门的治理难度会增大。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及内部职工缺乏基本的健康知识,也是导致职场“闻病色变”的重要原因。有很多传染病如乙肝、艾滋病等,具有固定的传播途径,也就是说这些疾病一般是不会传染给他人的,而且在就业方面,除了对餐饮等行业有特殊要求之外,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其他行业的工作不会受到影响。但由于缺乏健康素养,不少人认识不到这一点,因此对相关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带着本不该有的戒心,进而将他们排除在单位之外。

  尤其是,恐病、过度担心被传染等心理可以相互影响,当这种心理在一家公司普遍存在时,一些即便具备一定疾病常识的职工也可能会受其影响,转而对相关人员抱有排斥之心。因此,提高职工健康素养,应该首先营造一种包容相关疾病的职场氛围,这也应该作为一种先进的职场文化来推广和普及。

  法律、利益、健康素养等,是导致用人单位“闻病色变”的主要原因。治理这种现象,除了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之外,还应该提高惩罚力度。当违法成本较低时,用工单位就可能会明知违法而为之,因此,在确定处罚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成本这个关键影响因素。在普及传染病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的同时,若能辅以司法利器,将对用人单位“闻病色变”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由此看来,治理因传染病等疾病导致的职场歧视,应细分原因,多层面共同治理。只有消除导致这类歧视的各种影响因素,才能让相关疾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能够更好地融入到职工大家庭之中,用劳动来贡献社会和体现个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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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青报 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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