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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诉标准 三部门出手严惩网暴

  网络暴力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有的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更有甚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9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涉及十个方面

  《意见》共20条,涉及十个方面,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此外,《意见》要求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方面,《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矫正“法不责众”

  《意见》如何确保其充分发挥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作用?“确保相关规定既于法有据又务实管用,能够依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是我们研究制定《意见》所力求达到的目标。为此,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确立了从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政策要求、重视诉源治理三方面多管齐下的总体思路。”对此,周加海表示。

  据周加海介绍,首先是明确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层面,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类型,而是包括多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网络暴力的不同表现,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包括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既为执法办案实践提供具体指引,又为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明确行为边界;既震慑违法犯罪,又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

  “强调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周加海表示,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也污染、毒害网络生态,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要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者众,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困难,“法不责众”的现象客观存在。“为此,《意见》特别强调,要坚持严格执法司法,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此外,周加海还介绍说,在重视诉源治理方面,要求能动履职、“惩”“治”结合。

  畅通诉讼程序

  有效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此,《意见》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适用公诉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意见》的重点内容之一。《意见》在第三部分‘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用多个条文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公诉标准和程序适用问题作了规定。”周加海解读称,进一步明确网络侮辱、诽谤的公诉标准,是落实刑法规定、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

  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相比,网络侮辱、诽谤有很大变化。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群体性,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被害人常常又无法自行取证维权,以致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被网暴者遭受严重侵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的网暴者却没有受到应有追究。

  “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周加海特别指出,“适应网络时代形势变化,进一步明确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标准,让网暴者受到制裁、付出代价,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伸张正义,回应社会关切、净化网络生态,是法律的应有功能,是司法的应尽职责。”

  针对网络暴力特点,《意见》对网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周加海表示,这其中包括四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

  具体来看,四项具体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严打反映强烈案件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介绍,公安部高度重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打击治理工作。

  以今年工作为例,依托“净网2023”专项行动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发起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集群战役,针对人身攻击、造谣传谣、“人肉搜索”等突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幕后网暴“黑手”“推手”,持续强化线索发现和打击惩处,查处了网暴“湖北武汉被撞小学生妈妈”案、江苏无锡章某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在今年“夏季行动”期间抓获涉嫌网络暴力犯罪嫌疑人35人、行政处罚57人、批评教育472人。

  《意见》发布后,公安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好公民合法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对此,孙萍表示,公安部将严格执行《意见》规定,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孙萍介绍说,对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网络暴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诉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我们将继续依托‘净网2023’专项行动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依法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暴力案件,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案件,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孙萍表示。

  “同时,公安部门将切实落实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还将积极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孙萍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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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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