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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复杂,常常存在认定难、解约难、地位不明、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劳动者在看到这一职业光鲜亮丽的同时,也应留意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协议的性质,同时也要注意留存规章制度、工资明细等相关证据。
伴随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直播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薪资纠葛也不断涌现。日前,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带货主播被欠薪后,发现招聘和管理自己的负责人与用人单位只是委托关系。那么,她被拖欠的工资应该找谁要?
双方口头约定薪资
2021年9月,在昆明务工的小黄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招聘网络主播的信息,于是便联系了发布这条招聘信息的安女士。
在交流中,安女士表示,自己受一家服装公司负责人王先生的委托,组建团队开展网络直播带货的业务,现在团队中还缺几位带货主播。
“面试时要求我每天固定在指定场所,从上午10点开播直至下午3点半,每周休息一天。面谈过程中,公司也承诺有底薪,然后再从营销额中抽提成。但是我们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合同。”小黄告诉记者。
双方谈妥后,当年10月,小黄加入安女士的团队开始直播带货。工作后的头两个月,小黄的工资及提成由安女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支付。而第三个月的工资,小黄却迟迟没有收到,安女士给出的解释是:“由于小黄的销售业绩不达标,所以决定第三个月不支付报酬。”
这时小黄才发现有些不对劲,此前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薪资待遇等都是口头商定的。“现在出现了争议,我的工资该找谁要?”小黄也很困惑。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小黄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她认为,虽然自己和服装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她要求服装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被拖欠的报酬该找谁要
记者了解到,小黄遇到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网络主播由于和多家企业合作,并未与某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可能成立劳动关系,但需要提供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入职时单位的招聘信息、应聘记录、入职登记表,以及日常的工作记录、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痕迹等。
在仲裁庭审中,小黄提供了招聘信息、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内容,她认为自己是受聘为服装公司工作,受对方管理,应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而服装企业表示,小黄由安女士招聘,也由其管理。但安女士并不是公司的员工,是受公司委托组建的直播团队,所以公司与小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认为,小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与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小黄被拖欠的报酬又该找谁要呢?
审理中,仲裁员发现,小黄从招聘、管理到报酬发放都是由安女士负责,她被拖欠的钱应该和安女士有关,但是安女士作为个人,无法成为被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
经过调解,案外第三人安女士与小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安女士支付拖欠小黄的报酬,小黄则撤回了仲裁申请。
平台用工劳动关系难明晰
“认定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着重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性”特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子琦表示,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存在认定难、解约难、地位不明、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劳动者在看到这一职业光鲜亮丽的同时,也应留意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的内容有深刻了解,特别要注意协议的性质,同时也要注意留存公司的规章制度、工资明细等相关证据,谨防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丧失维权的机会和权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庭长赵光喜表示,像网络带货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工作,虽然已经很普遍了,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却仍不明晰,有的劳动者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在为谁工作。
“现在“平台+个人”模式成常态,劳动争议增多。在一些新就业形态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都会签订服务协议,这种协议有别于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等待遇。但签署了这类协议,也并不意味着就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赵光喜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袁学红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的广泛运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针对这些新情况,近年来,云南省法院设置了专门的审判庭,还在仲裁机构、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巡回法庭,选取具有劳动人事争议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断凸显专业化。同时,积极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适用,加强与调解仲裁程序的对接,全面提升审判质效。(记者 黄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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