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邑法院: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
本报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无法上牌,能否主张“退一赔三”?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电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一次性赔偿了原告汪某因电动车不能上牌造成的损失。
2022年5月,汪某在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花费4000元购买了一辆某知名品牌电动车,上路不久就被交警拦下,并被提示其电动车需登记上牌才可上路。汪某便携带商家开具的车辆合格证、购买发票等证件去当地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不料却被车管所告知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参数、制造日期与车辆实际不符,不能上牌。后汪某经多次联系,商家又给汪某开具了两份不同的合格证,但均与实际车辆信息不一致,汪某仍未能给电动车上牌。感觉上当受骗的汪某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40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2万元。
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向电动车经营部释法析理,告知其就同一辆电动车先后向汪某开具了三份不同的合格证,且合格证信息均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汪某基于虚假信息作出购买案涉电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理应认定为欺诈,汪某有权主张三倍购车款赔偿。再者,汪某购买的案涉电动车因无法上牌不能合法上路行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汪某也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退还购车款。商家明白法律后果后,充分认识到其行为过错,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汪某也缓解了对立情绪。最终,电动车经营部负责人当庭通过微信向汪某支付了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王松 邱天雨)
法官说法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实际信息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消费者不能合法上牌并上路行驶,卖家行为构成欺诈。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以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
广大消费者要有理性的消费意识,切勿轻信宣传,尤其在购买大宗商品、大额服务时,要注意核实商品信息和售后服务,并妥善留存相关购物凭证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争议,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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